(2015)金执裁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毅与蓝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毅,蓝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何毅。被执行人蓝鹏敏。申请执行人何毅与被执行人蓝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27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6000元,诉讼费8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无必要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7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杨耀春审判员 韦汉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