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强与新民市干鲜果品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新民市干鲜果品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2988号原告马强,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干鲜果品公司,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金国相,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诉被告新民市干鲜果品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柏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