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琦与上海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上海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琦,女,1979年3月24日生,满族。被告上海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孔健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凌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上海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10时于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居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