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蒙柳平与陈异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柳平,陈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蒙柳平,被执行人:陈异发,本院在执行蒙柳平申请执行陈异发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异发已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