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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尹学与罗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刘尹学,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罗发才,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钟海金生,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尹学与被告罗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尹学以与被告罗发才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尹学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尹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尹学负担。代理审判员黄三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石桂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