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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谢均富与于洪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均富,于洪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谢均富,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颜承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山,户籍地内蒙古牙克石市,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陈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均富与被告于洪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回原告8150元。审 判 长  杨诚诚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