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顾××诉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828号原告顾××,女,汉族。被告徐××,男,汉族。原告顾××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1月10日领证至今,双方缺乏了解,经常吵架以至于动手,因各自对家庭生活所承担责任义务存在差异,导致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2015年6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其夫妻感情尚可。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妥善解决,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敬互谅、增进交流及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要求与被告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后,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瑜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