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羊黎娟与王国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羊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羊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羊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永忠��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