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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60号陆毅与陈燕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陆某,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某,女,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阳熙梅,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小玲,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陈某自2011年起在河源旋力水泥有限公司工作,常住地址为河源市东源县仙塘开发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被告住址为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