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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林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跃希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林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孙跃希,男,1980年8月11日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郭耀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跃希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京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跃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跃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