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威狮电气经营部与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威狮电气经营部,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344-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威狮电气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经营者潘怀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胡月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威狮电气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梁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