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瑞丽市龙翔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瑞丽潮都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瑞丽市龙翔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忠。被执行人瑞丽潮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铨。关于瑞丽市龙翔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瑞丽潮都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2014)德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瑞丽潮都置业有限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提出申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5)云高民提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瑞丽潮都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瑞丽市龙翔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费用人民币142250元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5568元,现瑞丽潮都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瑞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2014)德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2015)云高民提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 坚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诗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