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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阳宝与周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阳宝,周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周阳宝,农民。被告:周金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阳宝与被告周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阳宝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