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段青辉与徐站亭、李福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97-1号原告:段青辉,农民。被告:徐站亭,农民。被告:李福刚,市民。被告:谷桂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辉与被告徐站亭、李福刚、谷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站亭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中华西路金盾花园小区内A27号楼一单元301室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站亭所有的位于菏泽市中华西路金盾花园小区内A27号楼一单元301室楼房一套。二、查封原告段青辉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林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