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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887号原告陈××,农民。被告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