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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威与何丙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威,何丙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罗威。被执行人何丙源。本院在执行罗威申请执行何丙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息合计21116元、案件受理费3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何丙源在银行、车辆、房产等部门的财产信息状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罗威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丙源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