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詹绍灿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吴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詹绍灿,吴长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负责人:邹莉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绍灿。委托代理人:李波,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晨娉,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长青。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绍灿、原审被告吴长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詹绍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向本院申��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彧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赵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