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彦胜、刘莉等与韩新光、李素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胜,刘莉,付志国,韩新光,李素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74号原告:刘彦胜,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莉,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付志国,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律师,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新光,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素荣,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彦胜、刘莉、付志国诉被告韩新光、李素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