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乔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乔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