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已第三人雷某某、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雷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508号原告杨某甲,女,200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理人唐志红,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系原告杨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杨某乙,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第三人雷某某,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第三人马某某,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第三人雷某某、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第三人雷某某、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第三人雷某某、马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