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匡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西河镇。被告赵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西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匡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匡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