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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匡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西河镇。被告赵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西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匡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匡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