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金红与被执行人刘吉良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红,刘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何金红,女。被执行人刘吉良,男,汉族,1942年4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蒲山镇井洼组。申请执行人何金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吉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金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