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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金红与被执行人刘吉良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红,刘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何金红,女。被执行人刘吉良,男,汉族,1942年4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蒲山镇井洼组。申请执行人何金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吉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金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