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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礼杯与王学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礼杯,王学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林礼杯。委托代理人:姜集楣。被告:王学龙。原告林礼杯诉被告王学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圣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集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礼杯起诉称:2004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金乡镇大仓桥街31号房屋出售予原��。之后,原告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却无理索要红包,拒绝配合,原告故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苍南县金乡镇大仓桥街31号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表一份,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房屋买卖契约一份,以证明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原告的事实;4、土地使用权证一份,以证明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原告名下的事实。被告王学龙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及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内容全面履行义务。办理涉案房屋相关权属证书并协助原告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是实现合同最终之目的,亦是被告应当履行的附随于合同的相关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林礼杯与王学龙签订的关于苍南县金乡镇大仓桥街31号房屋一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王学龙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林礼杯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予林礼杯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学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