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2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黎达潮,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夏峰。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粤东交罚(2014)04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20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1261号案执行。依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合计20000元。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号车辆进行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中,粤B×××××号车辆目前下��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12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先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