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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蔡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曾用名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