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蔡民初字第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286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曾用名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