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启用、吴玉容、刘芮汐、唐俪嘉申请执行刘亚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15)执字第160-1号冻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启用,吴玉容,刘芮汐,唐俪嘉,刘亚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唐启用申请执行人吴玉容申请执行人刘芮汐申请执行人唐俪嘉被执行人刘亚鸿本院受理唐启用、吴玉容、刘芮汐、唐俪嘉申请执行刘亚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亚鸿在自贡市新境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拥有10%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亚鸿在自贡市新境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1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得对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设置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亚鸿在自贡市新境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资股息(或红利)等收入60万元;三、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沁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