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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汪成、刘丽、刘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汪成,刘丽,刘华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霍山县。负责人:邹廷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小平,该行职员。被告:汪成,男,汉族,住霍山县。被告:刘丽,女,汉族,住霍山县。被告:刘华俊,男,汉族,住霍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诉被告汪成、刘丽、刘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 运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人民陪审员  杨荣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