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崔军良与尤庆祥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尤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2015年7月30日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判决款项37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同时自愿放弃判决款54.3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崔某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 行 员 连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