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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珍与被告何玉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何玉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176号原告:王秀珍,女,192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段浩辉,西安市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玉荣,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富乐家具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卫东,陕西金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珍与被告何玉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珍撤回起诉。诉讼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王秀珍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兰有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毋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