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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拥军盗窃罪中止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执字第423号被执行人王拥军,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小李庄村*号。本院移送执行的王拥军犯盗窃罪处罚金一案,(2013)登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3年4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拥军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无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登执字第423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