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德武与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武,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郑德武,农民。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会,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欣,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禄,村委党支部书记。原告郑德武与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武、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永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德武诉称,2009年秋天,原告给被告村内道路进行水泥硬化施工。2010年7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244161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时被告村委主任称村委暂时资金紧张,等资金宽裕时立即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原告硬化路面工程款244161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当初镇金��承诺为我村农村建设进行道路硬化出资,原告得知后,便要求为我村进行道路硬化施工,自2009年秋天开工,工期大约一个月,完成建设后经结算工程款共计近50万元,镇金矿支付了23万余元,尚欠244161元,我村委便于2010年7月2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现在我们没有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09年秋天,原告为被告村内道路进行水泥硬化施工。2010年7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244161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郑德武硬化路面款244161元,张永禄,欠款单位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2010.7.29。并加盖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经原告索要未果,于2015年4月24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郑德武提交的欠条一份、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并经开庭质证记录在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欠原告郑德武工程款244161元,事实清楚,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偿还。由于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郑德武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郑德武要求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郑德武工程款2441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2元,由被告平度市旧店镇西司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