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115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53-1号原告赵某,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贾某某,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府谷县天华医院职工,住府谷县颐佳花园。被告陈某某(系被告贾某某的妻子),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府谷县中间街办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贾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颐家花园三单元15楼I户型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8368)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赵某与其妻王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丽馨家园的住宅楼一套(产权证号101021202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贾某某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颐家花园三单元15楼I户型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8368)予以查封。二、本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