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绥中县某村民委员会诉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某村民委员会,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绥中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绥中县某村。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某村。委托代理人:冯旭,系辽宁东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树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利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