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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黎永锋与陈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永锋,陈焯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34号原告黎永锋,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诉讼代理人张保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XX,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焯雄,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黎永锋诉被告陈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宁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侯德、代理审判员何丹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8日止。对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作出了明确约定。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原告立即将5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但直至借款到期,被告未能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焯雄立即向原告返还50000元借款本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5万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焯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永锋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焯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宁斌审 判 员  侯 德代理审判员  何丹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