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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贺亚婷与何正兴、李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亚婷,何正兴,李菲,奉起军,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宏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乾鑫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4453号申请人贺亚婷。被申请人何正兴。被申请人李菲。被申请人奉起军。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1601房。法定代表人何正兴,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宏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1601房。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乾鑫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1501房。法定代表人何正兴,董事长。申请人贺亚婷因与被申请人何正兴、李菲、奉起军、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宏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乾鑫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正兴、李菲、奉起军、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宏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乾鑫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马文敏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麓山别墅月亮湾56栋101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申请人贺亚婷和担保人马文敏、贺治国以其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金街银苑2栋602号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的产权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贺亚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贺亚婷和担保人马文敏、贺治国以其共有的房屋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申请人和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马文敏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麓山别墅月亮湾56栋101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查封申请人贺亚婷和担保人马文敏、贺治国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金街银苑2栋602(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房屋的产权;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何正兴、李菲、奉起军、长沙市雨花区华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宏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乾鑫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胡 涵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启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