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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拐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拐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陆某,女,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曹 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