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民三终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华与被上诉人张玉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华,张玉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00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华,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台安县台安镇李坊村*组。委托代理人:王懿,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娥,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台安县台安镇李坊村*组。委托代理人:李向双,系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玉华为与被上诉人张玉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玉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懿、被上诉人张玉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双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延军审 判 员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詹智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