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赵凤梅与刘付仕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6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亚林。被告刘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12月在佛山打工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刘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刘某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刘某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难以沟通,而且死赌烂赌及经常在外拈花惹草,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使得原被告之间已完全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女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某甲辨称:一、我不同意离婚,若离婚,要求三个孩子都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行承担。二、我没有赌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在佛山打工自由恋爱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刘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刘某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刘某丁。2015年6月5日,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被告脾气暴躁,难以沟通,有赌博恶习,经常在外拈花惹草,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原被告关系急剧恶化,婚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求。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被告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自主自愿的婚姻,相识谈婚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有三个子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对婚姻问题应慎重考虑,不应轻率离婚。原、被告夫妻之间虽有感情不和,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相增进理解,夫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原告起诉离婚的依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