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三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宋长征与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征,王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671号原告宋长征,男,1969年5月9日出生。被告王双成,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征诉被告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征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征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炫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