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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975号原告郝某。被告赵某。原告郝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