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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邹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原告邹某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戈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