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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697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