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王海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王海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69号原告王小明,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王海晨,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健康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王海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