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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王海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明,王海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69号原告王小明,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王海晨,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健康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王海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