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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省文与赵春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省文,赵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省文,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赵春清,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赵春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春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春清收入、银行存款209134.1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