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崎俊与周燕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647号申请执行人高崎俊,虹桥村干部。被执行人周燕青。本院在执行高崎俊诉周燕青(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16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燕青尚欠申请执行人高崎俊人民币18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6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