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临沂华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市讯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谢成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华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市讯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谢成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046号原告临沂华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西外环中段。法定代表人孔祥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慧,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讯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新华路46号。法定代表人谢成红,该公司经理。被告谢成士。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华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讯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谢成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华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华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华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临沂华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