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娜与广西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广西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广西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存,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娜、李凤与被执行人广西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并将标的款转账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实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福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