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42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夏集乡郭关村6组。被告:袁某甲,男,生于1967年3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袁某乙,男,生于1971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袁某丙,男,生于1978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张楼乡丁湾村。被告:袁某丁,女,生于1969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裴营乡小刘营村。被告:袁某戊,女,生于1975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夏集乡陈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吴丰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