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苏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310号原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苏鸣鞋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鸣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亚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