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靖东,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蓓蓓 百度搜索“”